合伙出资开赌场 一朝事败被判刑
近日,由8名犯罪嫌疑人组成的一团伙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峡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峡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2010年12月24日至30日,周某、彭某、王某及贺某商议合伙出资,在峡江县乐天宾馆567房开设赌场,以“斗牛”(一种用五张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雇佣方某、袁某在场内负责“抽水”(赌场老板从每局的赢家处抽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赌场赢利);建某、学某看场子、开门、望风;肖某为参赌人员订餐、买水、买槟榔、保管“水钱”;股东负责喊客参与赌博。该赌场先后纠集了参赌人员陈某、阮某、奎某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按每注20元至400元,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抽水”获利6000余元。2010年12月30日,8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在赌博现场抓获,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10600元及赌博工具。
法院认为,这八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处罚金人民币2万或5000元。
赌博啊 害人害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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