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hp2007 发表于 2008-7-20 23:33:08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有调整

今年上半年,我市已有15家企业被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未来3年,我市将积极配合这些企业做好上市准备。本网昨日从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获悉,新修订的《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正式下发。新修订的《规程》中,对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作了调整,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者股份制改造正在进行中,且自申请日算起半年内可完成的企业,都可以进行认定。

  新修订《规程》

  半年内完成股改企业可申请认定

  “与去年颁布的《规程》相比,新修订的《规程》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强,也更加灵活。”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说,考虑到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实际情况,新修订的《规程》中在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条件方面做了更加细致的说明。企业必须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而且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或者股份制改造正在进行中,且自申请日算起半年内可以完成的企业,都符合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条件。

  此外,上市后备企业还必须满足以下财务指标要求: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2亿元;净资产超过2500万元。

  上市辅导资助

  每家企业最高资助200万元

  根据新修订的《规程》,上市后备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并经过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就可以申请第一阶段的上市辅导资助。资助额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额进行核定,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就可以申请第二阶段上市辅导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合共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已上市企业,申报资助的条件必须是我市企业成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其他已上市企业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

  根据《规程》,对于已上市企业的资助标准为:我市企业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次月起、其他企业从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次月起,连续24个月,按照企业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度为考核指标给予相应的资助,每12个月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据了解,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企业可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

  相关链接

  我市已有

  15家上市后备企业

  “上半年,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会通过,我市已有15家企业被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这是我市第一批上市后备企业。”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下半年将继续挖掘和培养条件成熟的企业作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未来三年,我市将积极配合这些企业做好上市的各项准备。

  在第一批上市后备企业中,目前,已有1家科技企业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申请材料,1家完成了辅导正等省证监局验收,另有4家已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革。(本网 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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