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重道远 发表于 2012-12-7 18:14:02

索要赌债遭驱赶 心生不服去斗殴

为索取赌债发生纠纷,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近日,经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吉水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夏侯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欧阳某、夏某、郭某、欧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周某、李某、毕某、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1日上午11时许,夏侯某、欧阳某驾驶一小汽车到螺田圩镇向螺田人许某索要赌债,双方发生争吵,夏侯某、欧阳某被许某等人赶跑。夏侯某遂打电话让刘某、夏某、周某、李某、毕某、黄某等6人从白沙圩镇乘坐一辆面包车赶来,又被许某等螺田人赶跑,且夏候某的小汽车也被螺田人拦下不让其离开。夏候某觉得吃了亏,便又打电话让郭某、欧阳某某及张某等人过来。三伙人在螺田镇供电所附近会合后,手持铁棍和砍刀在螺田圩镇三叉路口处,对许某等人进行追打,将许某、许某某、李某某等5人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许某、李某某二人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其他三人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案发后,十被告人先后主动到公 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夏候某等十人结伙持械在公共场所斗殴,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述十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已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受害方的谅解,又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李某、毕某、黄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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