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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托运单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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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5: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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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托运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填托运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国家名称、电话、电传、传真号。

    提示:①集中托运时托运人:货运代理人;直接托运方式时的托运人:货主。

    ②有时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提供账号,以便在收货人拒付运费时向托运人索偿。

    ③在信用证结汇方式下,托运人一般按信用证的受益人内容填写。

    ④托运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必须填写实际托运人,航空公司不接受货运代理人托运。

    (2)收货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填列收货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国家名称、电话、电传、传真号。

    提示:①本栏不得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等字样。

    ②集中托运方式时收货人:货运代理人海外代理;直接托运时收货人:实际收货人。

    ③承运人一般不接受一票货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收货人。如果实际上有两个以上收货人,本栏填第一收货人,通知栏填第二收货人。

    (3)始发站:填写始发站机场的名称,用英文全称。

    提示:①在始发站机场的全称不清楚的情况下,允许填写始发站所在城市名称。

    ②与不同国家的其它城市同名的,还需要填写国家名称。

    ③同一城市的不同机场,需要填写机场名称

    (4)目的港:填写最后目的站机场名称或三字代码。

    提示:①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规范的机场代码填报。

    ②机场名称不明确时,可填城市名称,并用城市名称。

    ③标签上的卸货港机场代码与托运单上目的地机场代码必须一致。

    ④如果有“转运路线”要求,可以填在专门栏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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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国内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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