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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震撼--视法律为儿戏随意解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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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3 17: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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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三和林小区一共有365户居民1000多居民是1998年11月份入户的,入户后由于感觉自己的面积不够,就请牡丹江市公正计量站进行测量,后经绥芬河市技术监督局主持调解有686.478平方米的公摊面积由全体居民所有和使用。由于达成协议后该小区的开发单位没有将上述面积交付使用,我们到法院进行诉讼,经法院审理确认该部分面积由我们所有和使用。在绥芬河市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上述面积被开发单位采取欺骗的方式出售给了第三人苏瑞连,并且办理了产权执照。发现上述问题后我们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苏瑞莲的产权执照。经过绥芬河市法院和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二审法院于2007年10月7日判决维持撤销孙瑞连的产权执照。2011年3月1日,孙瑞连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绥芬河市法院和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再审。2011年7月20日上午9时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对苏瑞连的申请进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我们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的规定,不应当受理孙瑞连的再审申请,法院也不应当对本案进行再审。听证结束后省高级法院没有给我们任何答复,但是我们于2011年10月31日接到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的传票,定于2011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履行法定职责案。
    本案并不是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也不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而是当事人自己通过提出的再审申请而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我们认为应当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的规定,本案生效的二审判决是2007年10月7日送达的,那么根据该规定苏瑞莲就应当于2009年10月7日以前申请再审,但是苏瑞莲却于2011年3月份申请再审,很明显苏瑞莲的再审申请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的时间。那么苏瑞莲在超过再审期限后申请,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却鬼使神差的受理苏瑞连的申请,并且在听证后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我们找到高级法院的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只是和我们讲他们在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其余的一概不和我们讲,现在我们将这个事情对外发布,希望广大网友们予以关注,希望我们能够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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