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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霸权、文化霸权的实际是经济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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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8: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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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是某人中文名叫叉烧,美国JONES DAY的中文翻译也叫叉烧,然后叉烧好吃了,有名了,美国人就过来说你不能叫叉烧,中国人就不能吃叉烧啦?什么逻辑,归根到底,一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司法霸权、文化霸权,实际是美国JONES DAY想一家独霸全球,最大限度的取得经济利益。
                                                                 JONES DAY是成立于美国的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12月份获得中国司法部核准,以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在中国大陆提供涉外法律服务。2003年4月份,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现已经发展成为国内较为知名的律师事务所。
    JONES DAY在2011年8月26日向广东省司法厅及东莞司法局提交“请求勒令变更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的字号事宜”的信函。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的良好声誉。
    2010年3月1日生效的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项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得含有“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内容或文字。不难看出,JONES DAY的英文名称的按照中国汉语言文字翻译规则上不可能翻译为“众达”,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名称与JONES DAY的形及义都极不相同,何来侵犯了其名称在先权利,JONES DAY完全是牵强附会的往“众达”上靠近。
    关于商标问题,现广东众达律师所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对“众达”的商标,目前正在进行中。从相关记录中显示,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对“众达”并不拥有商标权,其两次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众达”商标都以被驳回告终,可见其对“众达”并不具有商标权。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使用“众达”字号,完全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程序获得。
    2002年,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JONES DAY)成立,在中国大陆根本没有知名度,对于一个没有任何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使用众达并不会造成任何对公众的混淆,况且,按照国家外资律师事务所办事处业务相关规则,JONES DAY在中国大陆提供的服务与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没有相似之处。
    JONES DAY采取此次行动的险恶用途有二
    其一,借此提高其在华的知名度。JONES DAY通过向政府部门主张其所谓的权利,再接媒体的炒作,无疑会在媒体的渲染下让更多的中国公民知晓其存在,借此起到广告效应。JONES DAY根本不在乎此次行为的成败,关键是要让广大受众知晓其存在。
    其二,以美国的法律思维挑战中国司法权威。美国以其在全球的势力影响,不断推广其政治法律文化,使得其国内的法律服务机构也沾染了此恶习。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完全按照中国法律程序无瑕疵设立,而JONES DAY想通过此事来污蔑中国司法机关的办事能力,其险恶用心就是,中国司法机关非法的让中国的律师事务所侵犯了境外的法律服务机构的所谓合法权益。
    JONES DAY的行为纯属无理取闹,其发给广东省司法厅及东莞市司法局的函件,完全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恶劣行进必将以失败告终。
    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不会咽下此口恶气,鉴于广东众达的声誉及影响力,我们将保留要求国家司法部取缔其在中国大陆使用“众达”字号进行业务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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