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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长市:一份没有证据支持下达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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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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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顾永江,我实名举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陈岗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对立案时间造假,违法立案。

       

        我以上所说都是事实,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016年9月1日我突然接到天长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传票,要求偿还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市农商行)贷款及利息,后经天长市法院下达(2016)皖1181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农商行胜诉。

        我认为天长市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存在很多违法的问题。

        法院立案程序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天长市农商行于2016年5月5日起诉,法院2016年6月15日立案。因为我怀疑法官陈岗立案时间造假,本人到法院要求调取立案时间,法院以内部资料为由不允许本人调取,请法院领导给本人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

       

        法院给我的传票是2016年9月1日签的,9月23日才送达给我,2016年9月27日开庭,没有给我充足的答辩和举证的时间。只给了传票和举证通知书,起诉书没给,开庭时是第一次看到起诉书,不知道被起诉的事项,让我想准备答辩和举证材料都无从下手。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25、126条相关规定。

        在我贷款期间,钱还在银行没有出柜,本人也没有取款,贷款一直在银行,银行也没有向我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人取款。法官陈岗也不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证据,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立场上偏向银行,不公平公正的办案。如果主审法官陈岗和农商行能够拿出本人取款的证据,本人愿意一次性偿还贷款;反之如果拿不出证据,那么这笔贷款去了哪里?法官陈岗如此偏袒农商行,是因为有不可示人的猫腻吗,贷款的钱是被银行工作人员拿了还是被法官拿了?

        根据银行合同要求,贷款按合同规定按月结息,这两年来我没有收到银行要结利息的任何通知,仅在2016年9月1号突然就收到法院的传票要求偿还贷款及利息。

        民事诉讼上写明我已偿还0.02元,既然我没有收到通知,那么这又是谁还的呢,也没有明确的证据。是银行还的还是法官陈岗还的,或者是法官采信假证据,请向我提供贷款去向以及0.02元还款的证明。

        因此案中存在诸多问题,我多次向天长法院和滁州中院举报反映,但是都是层层保护,我举报到政法委,政法委又推给法院,导致我维权无门。在我举报陈岗违法立案的情况下,法官陈岗在法院的领导保护下还受到评选优秀和先进活动。关于本文中的合理诉求,如果法院领导不能给予合理合法的解释,本人今后做出任何严重的后果均由各级法院领导承担后果!

        希望相关部门尽快介入调查,查清贷款的去向,调查法官陈岗背后的保护伞,给我一个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还我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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