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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修改有三个需要:一个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需要。这是一个总的立法形式的需要,要做到有法必依,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要有法可依,就必须要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而1980年婚姻法仅有三十七条,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各种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二个需要是为了适应现阶段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的需要。因为法律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是有针对性的,新的情况呼唤新的法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新情况。一方面是出现了新风貌,比如说人们的婚恋观有了新的更新,社会主义婚恋观已经取代了封建主义婚恋观,包办、买卖婚姻的比例下降,婚姻自由原则深入人心。再比如说,美好的和睦的家庭不断涌现,在五好家庭基础上,还评选了如文明家庭,好丈夫,金婚佳侣……。另外,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方面婚恋观,又产生了一种轻率和放任的倾向,对婚姻家庭很随便,不顾法律,不顾道德。例如早恋增多,同性恋也有了,婚外恋也增多了。第二方面离婚率逐年上升,从七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末上升了十个百分点,七十年代为百分之三到四,九十年代已上升到百分之百十三点多,这是平均数。第三方面表现是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家庭成员的一方对另一方加以施暴,受害者多数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以妇女为多数。总体来看,婚姻家庭里有新风貌,但是也存在一些令人忧虑和不安的问题,为了调整好婚姻家庭关系,根据需要必须调整婚姻法。
第三个需要是婚姻法自身完善的需要。中国有将近十三亿的人口,婚姻法才三十七条,远不能满足需要,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必须修改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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