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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一男子在网吧因小事发生斗殴致人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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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06: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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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在网吧因小事发生斗殴致人亡被判死刑
    这是安福县首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的犯人

      安福讯 只因小事发生群殴,致1人死亡,3人受伤。主犯在一审判死刑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据了解,这是死刑复核收归最高院以来,安福县首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的犯人。
      2007年1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熹等4人到安福县工业园区一网吧上网。李熹拿出辣椒水在网吧内喷洒,致使网吧内有一股呛人的气味。为此,李熹等人与网吧老板及其他人员发生冲突。李熹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先后将罗某、李某捅伤。徐黄超用匕首捅了周某一刀致其倒地,后徐上去又朝周身上捅了两刀。刘枸拿过徐手上的匕首找李某未果,便持匕首刺伤了周某某的颈部和肩部。李熹准备离开时,见罗某仍拖住左海,又捡砖头殴打罗,左海也用拳头殴打罗,随后,4人立即逃离现场。李某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凌晨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熹等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3人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李熹刑满释放后,在5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黄超、刘枸、左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熹、徐黄超及原审被告人刘枸、左海因在网吧嬉闹之事引发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徐黄超还伙同另案处理的彭宏等人故意伤害詹某,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李熹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其系伤害李涛致死的直接责任者依据不足的上诉、辩护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证实刘枸从徐黄超手里拿过匕首时,李涛已被刺伤并进了网吧,上述时间差可以排除刘枸刺杀李涛之说;此外,李熹虽然始终供述其刺的是李涛的背部,但尸检鉴定结论证实李涛身上只有腹部一处创口,这足以证明是李熹刺杀李涛致死的。因此,一审法院以上认定,证据充分,该上诉、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签发执行死刑命令,2008年6月18日,罪犯李熹被执行死刑。(王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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