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粥佳园被投诉事件追踪
本网讯(本网白灵、实习生张晓霞)3月23日,本网接到市民王女士对粥佳园的投诉,并刊出《一市民投诉粥佳园辞职被克扣五天工资》的报道,受到网民关注。3月30日,本网再次来到粥佳园。该店的陈姓主管出示了王女士的打卡记录,记录上显示在2月2日至3日均有打卡记录,共计四小时,且有两天休假记录。事件的双方进行了协商,但没有结果。
以下内容按录音简要整理:
刘姓店长:在我们店里,没有签合同的属于临时工,按照你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工资。2月2日至3日上的四个小时班,因为他们(三天加班的员工)的失误造成我们的海鲜大量地死亡,要进行赔偿。他们的责任没有尽到,所以要扣取一定的考核。
本网:那当时你们有把这个情况告诉她(王女士)呢?
刘姓店长:大家都是成年人,你出来打工,你肯定对这些方面有自己维权的(意识),不可能我不付工资你来上班。而且当时考虑到大家要回去过年,大家轮流干。作为干部,你要来值班,三天值班有180(补贴)。
本网:三天(补贴)是平摊的吗?有多少人值班呢?
刘姓店长:按值班的人数摊,每天60元钱。
王女士:这件事我是今天才知道。
陈姓主管:那我就不知道她是不是真的今天才知道,但我下面的人都知道。
随后本网采访了2月1日至3日值班员工,录音整理如下:
周姓员工:我2月1日当了2个小时,因为我旷工,所以工资我不太清楚。水产这件事怎样处理的我也不太清楚。海鲜从海边运到这里就没有很灵活,有没有死亡需要长时间观察,或者过几天才能知道。平常对于工资如何核算的我也不是很清楚,遇到疑问也不会去询问。
刘姓员工:这三天我当了班,工资没有扣,额外福利在工资里。水产的事情,最后谁赔我不知道。
采访最后王女士表示将向劳动局反映此事。
吉安市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铁平: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是临时工,店方同样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切实维护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工资的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店方以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是不合法的。
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店方在未告知员工的工作内容时,对于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内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店方要求海鲜损失由员工垫付是不合法的。
再次,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克扣员工工资,恶意克扣员工工资是不合法的。
对于以上情况,员工是可以向当地部门举报的店方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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