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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跳楼殉情 负心男子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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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3: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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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寻求婚外情的刺激,两个有家室的人秘密同居。痴情女子听信男子忽悠自行先离婚,男方在女方离婚后却没有履行离婚的诺言,痴情女子为此跳楼殉情。10月3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某赔偿彭某父母及儿子因彭某死亡的赔偿金等44654.4元。
        彭某于2008年结婚,生育一子。2009年5月间,彭某在吉水开一小卖店。郭某常到彭某的店中买东西,双方认识后就一直有交往,并发展到同居关系。郭某诱说彭某如与其丈夫离婚,他也离婚,两人再结婚。彭某听从了郭某的教说,于2010年3月与其丈夫协议离婚。之后,郭某携同彭某到吉安市某医院应聘,并向院方介绍彭某是其老婆,二人开始在医院职工宿舍内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彭某要郭某与其妻离婚,再和她结婚,郭某以儿子读初中关键时期为由未予答应,双方为此常发生争吵,彭某便有轻生之念。2010年5月1日,彭某服安眠药入住该医院旁旅社,郭某得知后在5月2日下午找到彭某并送到医院救治。5月4日上午,郭某在下乡义诊途中与彭某通话中得知其有轻生之意,就把彭某安顿在其所住医院的宿舍内。15时许,郭某上班,20分钟后,彭某从郭森居住的宿舍四楼跳楼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系有妇之夫与彭某在其工作的吉安市某医院宿舍同居生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郭某未答应彭某要与其结婚之求,致彭某产生轻生之念。彭某在5月1日实施了服安眠药轻生之举,郭某虽对彭某进行了救治,但仍未改变彭某的轻生之念。5月4日上午,彭某又有轻生之念,郭某对此应有高度的警觉,郭某却放任彭某独自在其宿舍内,待郭某去上班后不久,彭某就跳楼身亡,郭某对彭某的死亡有过失过错,应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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