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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婚介所的介绍就闪电式的举办婚礼,事后反悔。10月3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要求杨某返还彩礼1万元,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
2010年12月7日,李某与杨某经玫瑰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并通过电话恋爱。12月10日,杨某提出要李某去她家提亲。12月13日,李某到杨某家提亲,双方就结婚彩礼等事项作了约定。同日,杨某一同来到李某家,与李某开始同居生活,并按农村的习俗举办了婚礼。此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相处不很融洽,杨某于2011年3月2日与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告知李某已怀孕,要去办理结婚证。对此,李某表现冷淡,且以杨某未及时与其办理 结婚证而双方发生争执。李某要求杨某返还彩礼,杨某不予承认。2011年4月6日,双方经吉水县妇联调解未果,同月11日,杨某到吉安某医院进行了引产术,双方关系恶化。为此,李某诉讼要求杨某、杨某某返还其彩礼一万元,赔偿其举办婚礼损失一万元。
审理中,李某未提供给付杨某彩礼的直接证据,也没有提供其损失的相关证据,对李某的诉请不予认可。因双方各持己见,本案无法达成调解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杨某经玫瑰婚介所介绍相识相恋,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怀上了孩子,后来双方因未处理好同居生活关系,导致关系恶化,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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