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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听闻美国律师所“JONES DAY”向中国司法部及广东省司法厅写信,要求司法部及广东省司法司强令广东众达律师所改名,甚感莫名奇妙。情况是这样的,美国律师所“JONES DAY”是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有分所或办事处,业务遍及全世界。在中国大陆设立有两家办事处,分别在上海和北京。广东众达律师所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由内地律师注册成立的合伙所,其注册名称是“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并申请了“众达”商标。美国律师所“JONES DAY”强调上其拥有“众达”权利,广东众达律师所侵犯了其相关权利,且认为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有搭便车之行为,于是,双方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纠纷。律师事务所均是掌握专业法律知识为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同时也代表着国家的司法主权,其设立以及名称均有严格的限制。既然两家律师事务所是法律界的同行,是由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如果产生争议和矛盾,应该首选采用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其他解决方式。无论是适用国内法,抑或是国际法,双方应在法律的规则框架下解决问题,双方对于依法律而得到的结果应充分尊重,无条件以予以服从。相反,美国律师所“JONES DAY”却并不如此作为,而是选择法律规则框架外行为,要求中国相关政府部门采取行动,更显得自大和狂傲,根本不把中国政府和中国法律放在眼中。对于这种视法律而不见的挑衅行为,应该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同时,我们也呼吁政府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和制止这种藐视和挑衅中国政府和中国法律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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