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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有变化
其中多层每平方米55元,高层每平方米80元
昨日本网从市房管局获悉,日前,我市出台了《吉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新《办法》自11月1日开始施行。新《办法》调整了首期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由原来的按房价2%缴存改为按面积缴存。
据了解,新《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独立式住宅为4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5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和非住宅为80元/平方米。其中所称的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含七层)的建筑。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保证新标准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针对维修资金的执行时间和标准作出了相应调整规定:凡在2010年10月31日以后办理了分套间初始登记(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从2010年11月1日起一律按新标准执行。凡在2010年10月31日以前办理了分套间初始登记(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并在2011年1月底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一律按原标准执行,逾期未办理的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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