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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亡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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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3 23: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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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大江网 7月21日,大江网本网从江西省人事厅获悉,近日,江西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发放的标准和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除另有规定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事业单位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按原办法执行。从2006年7月1日起,计发基数调整为:工作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退职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此前,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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