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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五男子为帮朋友出气携刀斗殴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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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07: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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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5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携刀斗殴的刑事案件,判决五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2011年3月25日下午,吉安一学生杨芳以罗瑛在背后说了其坏话为由掀翻罗的桌子及书本,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杨芳在学校门口遇见被告人张某、刘某、吴某后,要张某、刘某、吴某帮忙教训罗瑛,张某遂回家拿了把砍刀并要吴某打电话叫被告人陈某、廖某等人前来帮忙打架。当日下午,张某等人在吉州区某巷子里与罗瑛叫来的陈宇、陈丹等人商谈事情的解决,双方发生争执,张某遂持砍刀砍陈宇的胸部、背部及左手,刘某从地上捡砖块砸陈宇的头部,陈某、廖某等人也跟着一起殴打陈宇、陈丹。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宇的伤情属重伤乙级,被害人陈丹的伤情属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廖某、刘某、吴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其他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张某、廖某、刘某、吴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刘某、吴某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吴某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有较好的帮教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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