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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都被视合同违法行为再用可罚款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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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7: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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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灵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式实施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商家以“最终解释权归店方所有”“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为由拒绝消费者的一些合理要求。从11月13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的最大亮点直指目前市场消费行为中的一些霸王条款,对经营者在其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相应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针对《办法》实施后的市场反应,以及消费者在遭遇“霸王条款”后的态度,本网昨日进行走访调查。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并未绝迹
    本网在市区走访时发现,各大商家对新规的出台反应不一。多数商场超市在发布促销信息时基本放弃了“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等表述,但仍有部分经营场所在运作时仍然对新规置若罔闻。
    11月30日上午,在市中心城区一些美容美发经营场所,本网注意到,一些美发店向消费者出售的预付式消费卡仍不太规范。大多数美发店预付式消费卡背面条款的规定都注明着类似“本店拥有此卡的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一些店长称,出售会员卡之前,会在与消费者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但并不知道《办法》规定的实施。采访中,本网发现,当前一些餐馆、理发店、KTV、足浴店等服务行业推出的会员卡、充值卡等近五成会在背面注明类似“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
    市民:遭遇纠纷“自吞苦水”
    当日上午,本网在市中心城区步行街内某化妆品店看到某品牌的化妆品正在搞促销,促销广告单上“买一送一”的标注十分显眼。然而,一位顾客买单后,店员却从柜台下方拿出一罐仅相当于原包装三分之一容量的小样给顾客,并声称由于赠品送完了,只能送一支小样。顾客原本想据理力争,但看到店员手上的宣传彩页上注明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时,只得作罢。
    本网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大部分市民都不知道“最终解释权”条款是违法的,所以当他们消费时遇到类似纠纷,只能“自吞苦水”。市民张小姐告诉本网,即使知道这属于违法行为,大多数人也会因为怕麻烦,而不会与店家计较,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店家独揽“解释权”的行为。
    商家出示“霸王条款”最高可罚3万
    据悉,在新实施的《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按照该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霸王条款均为无效。《办法》实施后,为规范合同签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工商部门的执法将有法可依,消费者无须诉讼就可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从而解决了维权成本过高、程序过于复杂的问题。
    此外,根据《办法》规定,今后一旦有商家违反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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