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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院医疗过错 万安一新生儿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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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2: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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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新生儿死亡的医疗损害纠纷案,被告万安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影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2011年12月13日早上,刘某影出现腹部阵痛,不久后羊水破裂,丈夫欧阳拨打万安县某医院的急救电话,医院急救车把刘某影接入该院产房待分娩。医生对刘某影进行了相应的检查,检查后告知胎儿正常,让刘某影安心生产。当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医院要求家属签署“要求催产”意见书。当日下午1时左右,因婴儿一直未能分娩出来,欧阳遂要求医院进行剖宫产未被医生采纳,医院依然进行人工催产。下午5时,医院告知婴儿已经死亡。刘某影对医院的做法不满,在查阅病历后,刘某影认为,在医院病历中,存在涂改和自相矛盾的情况,比如“活男婴”涂改为“死男婴”,“分娩记录单”中“胎产情况”一栏中记录婴儿出生时“非死产”、还伪造了“彩超检查报告”“新生儿护理记录”“母乳喂养记录单”“新生儿记录单”等病历记载,隐藏事实真相意图明显。此外,医院对分娩过程未充分注意、观察,新生儿出生后不实施任何抢救行为,新生儿死亡后未经尸解查明死因就擅自处理婴儿,存在明显医疗过错行为。
        医院不认同刘某影上述说法,认为婴儿死亡纯属医疗风险,医方没有过错不应当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胎儿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胎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医院,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意见对立,迅速平息纠纷可预防事态进一步升级。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协调,双方遂达成如上调解协议

    该贴已经同步到 吉安同乡会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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