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马上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236|回复: 4

吉安同乡会微博 微群。欢迎大家加入

[复制链接]
d
0 0
  @ME:   
发表于 2012-8-16 18: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吉安交友查询:性别: 年龄: ~ 高级查找
  •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吉安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吉安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马上注册

    ×
    吉安同乡会新浪微博,QQ微博,QQ微群。欢迎大家的加入

    吉安同乡会腾讯微群,http://qun.t.qq.com/74515919
    吉安同乡会腾讯微博:http://t.qq.com/jxjatxh

    吉安同乡会新浪微博http://weibo.com/jxjatxh

    微博及微群会每天发布吉安同乡会最新内容,请大家评论时也注意下列管理条例。

    微博与微群的建立对论坛起辅助沟通作用,会员应尽量在论坛发起讨论或者活动。

    管理条例如下:

    群内及微博评论不得发布含有以下内容之一的信息,否则管理员有权将相关会员从微群请离。
      第1条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第2条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第3条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第4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第5条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第6条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第7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8条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第9条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10条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第11条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12条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13条 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允许在QQ群内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以及进行任何交易商讨。
      第14条 请勿在群内向他人透露账号、身份证、金额等交易信息,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一概与论坛及本群无关。




    该贴已经同步到 吉安同乡会的微博
    d
    0 1
      @ME:   
    发表于 2012-9-11 17: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d
    0 0
      @ME: 
    发表于 2012-9-15 16: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板凳我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d
    0 0
      @ME: 
    发表于 2012-9-23 17:43: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d
    0 0
      @ME:   
    发表于 2013-7-28 23:32: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关注了。谢谢通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马上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吉安论坛 ( 赣ICP备2021010355号|赣公网安备36082102000120号 )值班电话:13410000095 站点地图

    GMT+8, 2025-2-23 10:50 , Processed in 0.065319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