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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村民财物 自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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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2: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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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吉水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单处罗某罚金4000元。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6日至3月12日期间,罗某伙同曾某、李某、李某某等人通过撬开防盗窗的方式,多次到盘谷镇文明新村村民周某等多户人家家里进行盗窃,盗得铜板、铜钱、金银首饰等物及现金共计4000余元。4月8日,罗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鉴于罗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主动投案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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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0-28 11:22: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孩偷针,大了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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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1-4 01:04: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年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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