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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3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刘新与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庭在收集当事人的证据时,当事人怀着疑虑的心情问:“这借条的原件法庭看了后会退回给我么?复印件我在立案的时候已经交给法院了。”法官当场告诉当事人:“借条的原件我们是要存档的,不能退回的,不过我们会出具收条给你。”法官收了当事人的证据后,当场出具了证据收条给当事人,刘新当即说:“有了证据收条我就放心了。” 以前,法院为收取当事人证据原件的事,时有发生当事人要求只交复印件而要求退回原件的事,因为当事人担心原件交给法院会遗失。有的当事人为要求退回证据原件还与法官发生过争执。记得在审理罗连与左月认定合同效力一案时,当事人强烈要求法院退回证据原件,法官耐心解释要收取原件的理由,要求当事人相信法院不会遗失其证据原件,当事人仍不理解,担心原件遗失。可当时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在收取当事人证据时要出具收条,一般法院在收取证据时也不会出具收条给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不放心的心理。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条,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收到的时间等,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自从新民诉法实施后,安福法院要求所有的案件在收集当事人证据时必须出具证据收条,在1-3月份的267件案件中,没有发生一起为收集证据的事与当事人发生争执。 当事人有了法院的证据收条,就不担心证据交给法院被遗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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