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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先生的汽车发动机被老鼠损坏,花费了16883元修理,不料保险公司以车辆的设计缺陷导致老鼠进入损坏发动机为由拒绝赔付。吕先生状告到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判处保险公司全额支付给吕某车辆维修费16883元。法院判决认为车主已买车辆损失险 车辆受到损坏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老鼠损坏汽车保险公司拒赔 去年2月5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吕先生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东莞市虎门白沙五村路段时,突然听到一声异响,小汽车随即熄火停车。吕先生下车打开引擎盖,并没有发现异样,遂致电东莞市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派员到现场检查,发现一只老鼠卡在发动机皮带上,随后将车辆拖回东莞市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经检查发现,车辆发动机损坏严重,吕某于当日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赴东莞市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勘查后,认为车辆损坏是老鼠引起的,拒绝赔付。
吕先生说,他2011年5月17日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5月17日零时起至去年5月16日24时止,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双方争执不下,吕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审理过程中,吕先生、保险公司均确认案涉车辆损坏的原因是老鼠卡在案涉车辆发动机的皮带上。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案涉车辆的设计缺陷导致老鼠进入损坏发动机,吕先生应该向相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但吕先生却表示,自己为修理案涉车辆支付了修车费16883元,并提供了维修清单及维修费发票予以证明。保险公司则辩称,吕某诉请的本次事故损失并不属于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吕先生和保险公司均确认由于老鼠卡在案涉车辆发动机的皮带上导致案涉车辆损坏。保险公司的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吕先生提供了发票证明其车辆维修费为16883元,保险公司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因此吕某诉请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6883元,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处保险公司支付吕某车辆维修费16883元。
没有约定动物引起的损失免责
据了解,该案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的动物毁坏汽车赔付的首宗案件。审理法官认为,此类案件的焦点是在保险条款中未明确因动物导致汽车损坏属于保险责任以及免责条款中未约定动物致损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法官说,车辆损失险中第三条至第六条系有关责任免除的约定,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因动物原因引起的车辆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其次,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第一条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对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原因进行约定。但众所周知,车辆遭到损害的原因是多样的,除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举的原因外还存在多种可能。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由于保险条款中并没有对老鼠或动物导致车辆损失的责任进行明确约定,故应该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不利解释。车辆损失险的目的是对保险车辆遭到损失的弥补,在涉案车辆确实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对此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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