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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1月5日报道,为了增长单元收入,为职工发放奖金、福利等,长丰县质监局(现归并为长丰县市场监视管理局)将部门产物检测业务委托给阜阳市质检所,两边口头约定,由阜阳市质检所对产物质量举行查验,长丰县质监局付出阜阳市质检所检测费的百分之四十五,余款留给长丰县质监局作为“分成款”,几年下来,长丰县质监局非法收受阜阳市质检所给予的检测费分成款达人民币3660944.10元。日前,合肥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克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该案件的来龙去脉。
裁定书表现,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为加速实行“工业立市”战略,合肥市及长丰县人民当局先后订定出台了《关于免收开辟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奇迹性收费的关照》、《长丰县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对开辟园区(州里工业聚集区)工业投资项目免收产物质量监视检测费等行政奇迹性收费,涉及上缴省级以上部门的资金,由市和县(区)财务分别按50%比例负担。
该政策实行后,长丰县质监局在长丰县双凤工业园区和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工业园等地区内开展该项业务。长丰县质监局先对产物质量举行检测,得到市、县两级财务拨付的产物检测费后,将检测费全额上缴省级财务,省级财务颠末调控后将90%-95%的检测费返还到长丰县质监局账户。为了增长单元收入,为职工发放奖金、福利等,长丰县质监局将部门产物检测业务委托给阜阳市质检所,两边口头约定,由阜阳市质检所对产物质量举行查验,长丰县质监局付出阜阳市质检所检测费的百分之四十五,余款留给长丰县质监局作为“分成款”。
被告人吴伟自2009年2月23日起担当长丰县质监局局长;被告人童志民自2009年7月30日起任该局副局长,分管当局买单工作;被告人胡守培自2009年3月31日起任长丰县质监局双凤分局局长;被告人夏兆龙自2011年2月24日起任长丰县质监局岗集分局局长。四被告人任职期间,长丰县质监局与阜阳市质检所按上述约定对免收费产物质量检测费的付出比例举行操纵。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吴伟多次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研究与阜阳市质检所之间的查验互助以及产物检测费的分配比例、数额等事件。被告人童志民每次都到场了集会,被告人胡守培、夏兆龙时而参会。被告人胡守培、夏兆龙根据集会精力在各自管辖的地区内负责详细操纵。依据两边约定,阜阳市质检地点对每批产物质量举行检测后,按照检测费的45%(后提至50%)开具发票,长丰县质监局按照单子金额从省级财务返还的检测费中付出。
2009年4月至2014年11月间,长丰县质监局通过按比例分成的方式得到阜阳市质检所产物检测费分成款计人民币3,660,945元,此中吴伟审批的为人民币3,364,015元,童志民具名确认的为人民币3,324,126元。胡守培任职期间,双凤分局到场的检测费分成款为人民币2,617,218元。夏兆龙任职期间,岗集分局到场的检测费分成款为人民币546,483元。上述款子后被长丰县质监局用于单元的一样平常付出和发放职工的福利、奖金等。
2014年4月19日,根据有关文件精力,长丰县质监局与原长丰县工商局、长丰县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归并建立长丰县市场监视管理局。在此之前未推行完审批手续的产物检测费于2014年11月才全部付出完毕,财政账目纳入长丰县市场监视管理局。
2016年初,长丰县人民查察院在侦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胡守培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等题目,于3月21日电话关照胡守培担当观察,被告人胡守培于当日到案担当扣问,交接了其受贿及上述相干案件究竟。2017年4月7日、6月6日、6月12日,被告人夏兆龙、吴伟、童志民分别经长丰县人民查察院电话关照到案担当扣问,均供述了上述案件究竟。
别的,被告人胡守培在担当长丰县质监局双凤分局局恒久间,使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阜阳市质检所市场南部部长张某所送的财物代价人民币33000元,此中购物卡面值1000元、现金32000元,为张某在质量检测业务上谋取长处。
原审法院以为:被告单元长丰县质监局非法收受阜阳市质检所给予的检测费分成款人民币3660944.10元,为阜阳市质检所谋取长处,情节严峻;被告人吴伟作为长丰县质监局局长,负责单元全面工作,在被告单元收受阜阳市质检所行贿过程中,起主导决议作用,属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被告人童志民作为长丰县质监局副局长,负责当局买单工作,被告人胡守培、夏兆龙分别作为长丰县质监局双凤分局局长和岗集分局局长,在被告单元收受阜阳市质检所行贿中,均积极到场,属直接责任职员;被告单元及四被告人的举动均构成单元受贿罪。
被告人胡守培在担当长丰县质监局双凤分局局恒久间,使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代价人民币33000元,为他人谋取长处,数额较大,其举动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伟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童志民、胡守培、夏兆龙犯罪情节稍微,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予免去处罚。
被告人胡守培接办案构造电话关照后自动到案,如实交接了办案构造已经把握的受贿究竟,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志愿预缴罚金,可依法或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守培在讯断宣告前一人犯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综上,讯断:被告单元长丰县质量技能监视局犯单元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从长丰县市场监视管理局吸收原长丰县质量技能监视局的产业和收益中付出);被告人吴伟犯单元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童志民犯单元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胡守培犯单元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实行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夏兆龙犯单元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对被告单元长丰县质量技能监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60944.10元及被告人胡守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单元的违法所得从长丰县市场监视管理局吸收原长丰县质量技能监视局的产业和收益中付出;被告人胡守培的违法所得由长丰县人民查察院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伟及被告单元长丰县质监局(现归并为长丰县市场监视管理局)不平讯断,以为长丰县质监局不构成单元受贿罪,且量刑过重等,遂提出上诉。
合肥市中院经查,长丰县质监局委托阜阳市质检所举行涉案查验工作并约定相应比例分成,是长丰县质监局局长办公会开会研究决定的,并非是两边对共同完成产物检测工作报酬分配的约定,长丰县质监局亦是基于阜阳市质检所的高比例分成,才将相干查验工作委托给阜阳市质检所,且亦无证据证明长丰县质监局在阜阳市质检所从事产物查验过程中投入了相应的人力、物力。其次,长丰县产检所作为长丰县质监局的二级机构,虽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但其账户仍由长丰县质监局局长一支笔审批,局长可以调配利用账户内的资金。综上,长丰县质监局先将涉案查验工作委托给阜阳市质检所并约定分成比例,再向县、市级财务申报免检测费补贴资金,上述资金流入其控制的账户后直接截留相应比例的资金,其举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合肥市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题为《非法收受“分成款”300多万,长丰县一当局部分被判单元受贿罪,处罚金4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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