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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凶猛”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酝酿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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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0: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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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丰田汽车爆出"召回门"后,全球哗然,引发了人们对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反思,最终促成国内《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的出台,并有可能在今年年内正式实施。
      目前,我国汽车企业汽车召回依据的是2004年制定并实施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制定的"惩处"办法,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但这最高3万元的处罚金额,对汽车厂家而言乃"九牛一毛",难以引起重视。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美国,丰田因召回迟缓被美国交通部处以1640万美元罚款。
      根据《条例》,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处以召回产品货值金额2%~50%的罚款;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处以产品货值金额2%~20%的罚款;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50%的罚款。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的针对该《条例》的研讨会上就有代表直言,此次《条例》中规定的处罚额度高、范围大,如果真按最高限额实施对企业将是致命打击。
      更值得注意的是,汽车召回新规如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家行政法规或法律,违规车企在支付罚金的同时,甚至还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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