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马上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614|回复: 0

无责方保险公司“无责免赔”并非“不赔”

[复制链接]
d
0 0
  @ME: 
发表于 2011-3-1 03: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吉安交友查询:性别: 年龄: ~ 高级查找
  •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吉安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吉安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马上注册

    ×
      <strong>保监会表示如责任方保险公司推诿理赔,车主可投诉</strong>
      近日,有关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引起了热议。很多车主认为,自身在交通事故中并不负有责任,但保险公司却对车损不赔偿的做法是&ldquo;霸王条款&rdquo;。针对这一问题,保监会今天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备条款,特别是完善车损险无责方对责任方保险公司&ldquo;代位求偿权&rdquo;标准和流程等,应赔尽赔。一旦发现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不履行理赔义务的情况,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投诉。
      业内人士指出,车险的&ldquo;无责免赔&rdquo;并非&ldquo;不赔&rdquo;。无论是车损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险条款都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备受公众质疑的&ldquo;无责免赔&rdquo;条款,是这样表述的&mdash;&mdash;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一方,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对方即责任方车主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主可从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全额赔偿。如果对方车主没有购买保险,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则由对方车主来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在费率的浮动上,由于对方承担全责,所以上浮的也是对方的费率。
      法律专家和保险专家指出,按照我国民法中的&ldquo;过错责任&rdquo;原则,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保险基本原理也如此。如保险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责任,不应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过错导致的责任承当损失,&ldquo;无责免赔&rdquo;有其合法性。
    u507651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马上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吉安论坛 ( 赣ICP备2021010355号|赣公网安备36082102000120号 )值班电话:13410000095 站点地图

    GMT+8, 2024-7-27 08:04 , Processed in 0.107352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