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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正大律所王钢代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嫌虚假诉讼罪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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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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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举报人徐伟钊现在受债权人委托处理,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23)桂0203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以下简称:“另案一审3078号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桂02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中发现破产管理人广西广正大律所律师王钢及某些关联法官涉嫌虚假诉讼罪等违法犯罪事实,故实名举报具体如下:

        被举报人王钢律师,系广正大律所的合伙人和代表该律所办理破产清算类法律服务的破产组长。2014年先后任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和柳州市中院的法官。王钢随后调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民二庭法官,该庭负责分管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王钢后来从柳州市中院辞职,并于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王钢涉嫌与原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华胜、民四庭(破产审判庭)的孙翔法官等人结伙,通过协助负债企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等手段,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系列涉嫌虚假破产罪、虚假诉讼罪及受贿罪等违法犯罪行为。

       

        被举报人张华胜,柳州市中院原副院长,分管柳州中院民四庭(破产审判庭)等庭室,约于2024年11月份已被监委留置审查。孙翔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先后担任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庭长,后于2025年3月被监委留置。

        2022年,被举报人于饶法官从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调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任法官,与当时的同事王钢涉嫌相互配合处理人情官司。

        广正大律所案涉破产企业一、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指定广正大律所担任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受债权人委托与破产管理人广正大律所联系。

        我的委托人作为当初以物抵债的权利人,对国大公司部分厂区投资约6000万元进行装修和改建。然而,他并未获得国大公司整个厂区的不动产,如职工宿舍楼、大烟囱、水塔等。在此情况下,王钢向我们提出,要求我们另行出资4500万元购买整个厂区。尔后,当王钢律师得知柳州市柳东新区政府部门可能会以7000万元的价格征收该国大公司的厂区的资产后,王钢律师又向我们提出:1、先由我们找人在法院破产程序中另行出资4500万元购买该整个厂区;2、然后,由柳州市柳东新区政府部门出资7000万元从我方手中征收该资产;3、针对7000万元减去4500万元的差额款项的2500万元,王钢律师提出如下索贿要求:要求按2500万元的3%至5%的比例给予王钢律师个人的好处。上述索贿的金额约75万元至125万元。否则王钢广正大律所是此案的破产管理人,就会阻止我方购买该资产。我方拒绝王钢索贿,因柳东新区政府终止征收,王钢索贿未遂。

       

        图1、国大公司职工宿舍楼、大烟囱、水塔等,业主均未移交过来。

        因王钢索贿未果后,涉嫌勾结柳州市鱼峰区法院民一庭(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少数法官、柳州中院民四庭的法官、庭领导(孙翔等人)、柳州中院原副院长张华胜等团伙,又通过以国大公司的名义起诉我的委托人返还租赁标的物及赔偿损失的诉讼方式,其通过隐瞒案件的重要基本事实,而让鱼峰区法院、柳州中院共二级法院错误地判决我的委托人败诉。通过上述二级法院的枉法裁判,我的委托人由破产债权人变成破产案件的受害人,损失达数千万元。

        广正大律所案涉破产企业二、在柳州市中院指定广正大律所担任柳州市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王钢律师涉嫌串谋案件当事人、法官参加导演的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重罪)、虚假破产罪的虚假诉讼、致众多债权人重大经济损失。

        2013年4月13日前后的一段时间,柳州市房地产开发商星宇公司与总包方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事实上,真正的施工方却是星宇公司自己的施工队伍,借用一建公司的资质在实际施工。该实际施工队伍的负责人是原董事长和原法人秦超。

        在星宇公司事实上不欠该实际施工队伍6453.36万元工程款的情况下,在2017年6月28日,一建公司以星宇公司的名义向柳州市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2020年1月份,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广正大律所提议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由债权人会议确认了:一建公司享有对星宇公司的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为约6277.1万元。上述虚构工程款约6277.1万元的事件和上述虚假诉讼事件,损害了广大购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在星宇公司的破产案件中,王钢律师也有索贿行为。在此破产案件中我的委托人债权金额约为数千万元人民币。我也负责与破产管理人广正大律所联系。王钢以广正大律所律师职务对星宇公司可以依法处置的房地产通过评估后,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约7100万元。王钢律师向徐伟钊代理人提出:以此房地产的价格下滑30%后计约5000万元,让我方以5000万元的价格购得。王钢索贿,要求徐兆佑按7100万元减去5000万元后的差额款项的2100万元的3%至5%的比例给予王钢个人好处。上述索贿的金额约63万元至105万元。否则,王钢不准徐伟钊委托人以50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资产。因遭遇拒绝了索贿要求、此购买当然无果。

        此案件由王钢律师牵头,明知星宇公司在“左手倒右手”将虚假工程款,以优先受偿权转移到自己实控公司账户,以达到赖账债权人事实的目的。实现了以虚假破产、虚假诉讼致债权人重大损失,造成众多债权人上访的严重后果,法院不但失去公平正义更是在制造冤假错案。

        广正大律所案涉破产企业三、广西融水东立水泥有限公司破产事务中,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指定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但因广正大律所的王钢介入,该律所退出此破产案件,而由法院变更指定为由广正大律所担任该水泥厂的破产管理人。

        因众维律师所被迫中途退出,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调,由广正大律所向众维律师所支付了一笔律师服务费的补偿款。众维律所办此案件的吴二林律师知晓部分内情。请问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更换为广正法律作为此案破产管理人的正当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融水东立水泥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因债权人杨凤梅发现广正大律所有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债权人杨凤梅直接起诉广正大律所的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22)桂0203民初4924号《民事裁定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2民终1212号《民事判决书》。因此案被众多债权人发现弄虚作假后,引发了部分债权人的上访群体事件。

       

        图2、债权人杨凤梅发现广正大律所涉嫌故意漏算,和隐瞒自己申报的债权数额起诉广正大律所的民事裁定书。

        综上,此三个破产案件只是广正大律所办理的破产案件的冰山一角。以王钢为首的广正大律所目前已占有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区、县法院的破产类、清算类的管理人身份市场份额大约为80%。

        广正大律所已办理结案的破产债务人的名单如下:

        (一)担任管理人的破产债务人公司的名单如下:

        1、柳州市志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广西兆晨红树林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3、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

        4、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柳州市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7、广西融水东立水泥有限公司

        8、柳州华圣糖业发展有限公司。

       

       

        图3、国大公司债权委托人、实名举报人徐伟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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