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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男子上演双簧,以“丢钱捡钱分钱”的伎俩实施盗窃。昨日,本网获悉,经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日前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冉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童某四年零一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2012年5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冉某、童某3人商议以“丢钱捡钱”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之后,由童某驾驶小汽车搭载张某、冉某窜至吉安县汽车站附近寻找目标。
当看见被害人朱某走出汽车站大门时,冉某故意将钱包掉在地上,然后由张某当着朱某的面捡起钱包,并以与朱某一起分钱为名,骗取朱某的信任。张某骗朱某上车后,一同坐在车后座位上,尾随其后的冉某见状立即上车,并以丢了钱包为由要检查张某、朱某是否捡到钱包。开始假装检查张某后,再查看朱某随身携带的包。
当冉某查看到朱某的包内有现金2.7万元时,特意将现金放在包上面交给车后座的张某,并与朱某聊天吸引其注意力,张某趁朱某不注意,将现金2.7万元盗取,尔后骗取朱某下车,3人立即驾车逃离。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冉某、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形式骗取被害人朱某上车。当发现朱某包内装有现金后,便将朱某的现金2.7万元盗取,3人所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3被告人已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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