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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燕坊古村“八大金刚”恶势力团伙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鄢某华等8人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至2万元不等。 据悉,被告人鄢某华等8人系吉水县燕坊村人。自2014年燕坊古村景区开始建设,他们陆续从中承揽了一些小工程。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鄢某华等2人纠集鄢某等6人结成团伙,以2016年1月28日注册成立的吉水县燕坊建筑有限公司为依托,依靠宗族势力及社会恶名,实施威胁、纠缠、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扰乱景区秩序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当他人竞得燕坊古村建设项目后,被告人鄢某华等人通过采取低价买标、威胁阻碍工程施工、辱骂阻挠、索要好处费等方式,先后低价强行买入“吉水县燕坊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工程”50%的股份,最终非法获利;低价强行买入“吉水县金滩镇燕坊村农村环境保护(污水处理系统)项目”,获取大量非法利益;在“吉水县金滩镇燕坊古村景区道路改建工程”中索要14万元好处费不成,以阻工的方式导致该项目损失人工费1000余元。 此外,鄢某华自2014年始在燕坊村经销水泥,为争夺水泥生意,曾采取挖路、拦车等方式阻止本村村民鄢某云从村外购入水泥,其子鄢某平还动手打伤同在燕坊村经销水泥的夏侯某华,致使他人经销的水泥进不来,燕坊村绝大部分村民被迫从鄢某华处购买水泥。 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鄢某华等8人在燕坊古村国家4A级景区开发建设期间,为强揽工程、牟取非法利益,组成犯罪团伙,采用滋扰、纠缠、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村霸、宗族恶势力团伙。综合8名被告人犯罪情节、非法获利数额等,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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