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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清远市永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媒体反映,他们向当地法院提交的请求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一份工程造价鉴定进行再鉴定的申请,时过半年多仍杳无音讯。由于这份关键的鉴定申请迟迟难以落地,导致他们的案件至今无法开庭审理。
提交申请半年多未见任何回应
据永溢房地产公司反映,为了明确此前在案号为(2022)粤18民初120号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公司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他们于2022年6月17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永溢公司被查封2年多的137套房屋价值差额进行鉴定,同时对某达公司在[2019]粤18民初17号案中向法院提交的[深合创价鉴(2020)088号]中所确定的工程量和工程款金额进行鉴定。因为鉴定的结论作为案件的关键事实,系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问题,关系到案件能否公平公正判决。
但时至今日,距提交申请已过去将近5个月的时间,当地中院仍未有任何回应,也未有任何举动,这直接导致本案的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给公司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虚计诉讼标的额9800万元,大部分系虚假诉讼?
据了解,永溢房地产公司申请中所提到的案件,系该公司与重庆某达公司之间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材料显示,2014年9月15日,重庆某达公司和广东清远永溢房地产公司签订永溢天御城一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该工程建筑面积118765.7平方米,工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8月13日,合同总价为303102692.08元,工程担保履约金额为1500万元(含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合同履约金)。
永溢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称,重庆某达公司承接该工程后,自行将施工项目工程暂估价定为1.5亿多元。而永溢房地产公司在工程未验收之前已超额支付工程进度款1.4亿多元,工程验收完后不过还欠其1000多万元,还不包括应当扣除的保证金。但某达公司却捏造事实假报工程产值,虚计诉讼标的额,在工程未验收前就于2019年4月18日向当地中院提起虚假诉讼,向永溢房地产公司讨要工程欠款高达9800万元。“某达公司虚计诉讼标的金额9800万,其中大部分系虚假诉讼,故意将诉讼额提高。”永溢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表示。
被超标的查封资产2亿多,多次申请查封异议均被拒
永溢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说,在虚假诉讼的同时,某达公司还向当地中院提请诉前财产保全。尽管此案的诉讼标的总额为9800万元,但当地中院庭审负责人却在未遵循法律规定及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就违法查封冻结了永溢房地产公司名下包括1.7亿多元房产及4500万元银行资金在内的价值2亿多元的资产,超标的查封金额达十多倍,属于严重的超标的查封。
“我公司多次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但不知为何当地中院庭审负责人却屡次采纳某达公司意见,对我公司意见均不予理会,且无限延长开庭时间,导致我公司现已到濒临破产边缘。”永溢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说。
申请并案审理遭拒绝,开庭三天即宣判
永溢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表示,还有一件非常让人难以理解的事情:重庆某达公司恶意造假永溢公司欠款9800万元一案(案号为(2019)粤1802民初643号),与违法超额查封永溢公司2亿多元资产一案(案号为(2019)粤18民初17号),因同为一个项目案件,永溢公司提出将两案合并审理,但当地区法院和市法院均不予采纳。然而,2019年9月9日,区法院却作出裁定,以超额查封永溢公司案需以某达公司诉永溢公司欠款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终止了该案的审理。
而且,更诡异的是,2019年1月29,永溢公司向区法院提起了(2019)粤1802民初643号案件。2019年2月25日,永溢公司又向区法院提起了(2019)粤1802民初1025号案件。两个案件性质相同、相互依存。但2019年9月9日,区法院却作出裁定,称“因上述两案,需以(2019)粤18民初17号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终止上述两案的审理”。但在随后的2021年7月22日,区法院又作出裁定,称“上述两案合并在(2019)粤1802民初643号案件中审理”。如此反反复复,已经过去了近1年零10个月的时间,就在这种长期的消耗中,永溢公司被拖得又向濒临破产更近了一步。
而这还远远没有结束。2022年3月8日,永溢公司突然收到法院通知,通知称(2019)粤1802民初643号案件将于2022年3月11日开庭,根据(2019)粤1802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区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就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永溢公司负责人表示,3月8日,法院通知案件定于3月11日开庭,但3月14日法院就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该案一审从立案到开庭经历了超过两年半的时间,而从开庭到作出一审判决却只用了3天,堪称“神速”,却实在有悖常理。
永溢公司: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有偏袒之嫌
永溢公司负责人认为,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存在多个自相矛盾之处,不但严重损害永溢公司利益,而且有严重偏袒某达公司之嫌。
一是在关于永溢公司提出的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认定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一审判决无视双方《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涉案工程为单栋验收,且13号、14号楼工期为180天的事实(后工期变更为130天),该事实系双方特别约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工期的计算是从开工之日起至分户验收完成之日止。涉案13号、14号楼的工期从监理发出《工程开工令》时(即2015年10月21日)起,计算130天,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分户验收日期应为2016年2月28日。而根据某达公司在一审程序中自认的该两栋楼的分户验收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由此可以计算出逾期完工时间为638天,逾期完工违约金为31900000元(638天*50000元/天)。但因双方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的最高额限制,故永溢公司请求某达公司支付15155134.6元(303102692.08元*5%)的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此外,一审判决在未审理查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延误和停工的情况下,直接在判决书中采用推测的方法,错误地认定是由于永溢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1天以及停工22天。并以此为依据,在计算逾期完工时间时扣除了该93天,系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二是关于永溢公司提出的应赔偿其6375236.11元经济损失的认定上,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永溢公司负责人指出,2018年9月28日,某达公司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愿意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涉案工程验收工作,并承诺若无法按时完成相应的工作原意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根据某达公司与监理单位于2018年12月21日、12月24日形成的《竣工会议纪要》,足以证实某达公司并未能按上述《承诺书》中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涉案工程的验收工作,这直接导致永溢公司无法按照约定向各位业主交付房屋,致使永溢公司向众多业主承担了违约金共计6375236.11元。故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某达公司应当向永溢公司赔偿6375236.11元经济损失。而一审判决未支持永溢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是关于某达公司应向永溢公司开具69272408.7元发票的问题,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某达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包方,具有向永溢公司开具工程进度款发票及分包工程发票的义务。但一审判决无视双方的合同约定,错误地适用先履行抗辩权,以永溢公司未履行抗辩权为由,驳回了永溢公司的请求。
如今,案件二审开庭在即,但提交的鉴定申请迟迟无法落地,让永溢公司心急如焚。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迫切希望法院能尽快启动相关程序,对他们的鉴定申请作出回应,更期待二审法院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断案,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为他们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记者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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