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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叫曲玉红,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我与杨守伟是夫妻关系,杨守伟是烟台市蓬莱区红伟养殖场的经营者。我要举报蓬莱区法院执行庭刘会臣法官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邱连祥与被执行人王天凯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案号:(2020)鲁0684民初752号、二审案号:(2021)鲁06民终194号;(2021)鲁0614执457号)时渎职、违法违规执行,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要求依法追究刘会臣的法律责任。
一、我们不是上述案件的当事人,与上述执行案件无任何关
系,刘会臣却滥用职权,在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我们夫妻二人作为第三人追加到上述执行案件中,查封了我们夫妻二人的所有账户并且查封了属于我们的1400头仔猪款,甚至不给我们夫妻二人及家庭保留基本的生活费,也不考虑红伟养殖场的经营运转需要资金,给我们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二、据我们所知刘会臣在办理上述执行案件时,查封的被执行人王天凯的个人财产就远超判决确定的金额,刘会臣不但不纠正其超额查封财产的违法行为,仍然知法犯法,在超额查封的情况下,查封、冻结了我们夫妻二人的全部银行账户及红伟养殖场的1400头仔猪款。
三、上述执行案件查封的是王天凯的猪,我们卖的是红伟养殖场的猪,与王天凯没有任何关系,刘会臣在执行时,却不加甄别的限制红伟养殖场的猪买卖,还在在卖猪当日,仔猪装车后,根本不考虑猪是活物的特殊性,带人开着法院的车长时间堵车不让离去,因刘会臣的野蛮粗暴执法,导致猪死亡56头。因刘会臣等的过度执行,导致红伟养殖场无资金周转,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不仅无资金用于饲料、防疫等投入,增加了生猪的病害,而且导致繁育周期和销售周期错乱,赶上今年猪市持续下跌,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甚至是毁灭的后果。
四、蓬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1)鲁0614执监1号)中将曲玉红列为“申诉人”是错误的。蓬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21)鲁0614执457号案件时,查封冻结烟台市蓬莱区红伟养殖场、曲玉红、杨守伟银行账户资金、猪场猪仔和卖猪款,烟台市蓬莱区红伟养殖场于2021年6月29日、曲玉红、杨守伟于2021年7月12日向蓬莱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但时至今日,蓬莱区人民法院未对曲玉红和杨守伟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和答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蓬莱区人民法院未依法审查和答复曲玉红和杨守伟的执行异议,严重违法,但却在2022年6月7日出具《执行裁定书》(案号:(2021)鲁0614执监1号),将曲玉红列为“申诉人”,避重就轻,妄图规避其违法行为,掩盖其违法事实,系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违法和渎职行为。蓬莱区人民法院应依法对曲玉红、杨守伟的执行异议给予审查和裁定!
五、蓬莱区人民法院未依法审查和答复烟台市蓬莱区红伟养殖场于2021年6月29日、曲玉红、杨守伟于2021年7月12日提交的执行异议,但却在2021年7月1日将曲玉红和杨守伟移交公安追究拒执罪,系严重的违法和滥用职权行为。既然烟台市蓬莱区红伟养殖场(经营者:杨守伟)已经向蓬莱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那么蓬莱区人民法院就应当先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和答复,而蓬莱区人民法院却任性的将曲玉红和杨守伟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可见蓬莱区人民法院的任性、枉法。
六、蓬莱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7月5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1)鲁0614执457号)中,将曲玉红和杨守伟列为“第三人”,但蓬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中第5页,却否认将曲玉红、杨守伟追加为“第三人”,蓬莱区人民法院面对白纸黑字的证据,竟能矢口否认,蓬莱区人民法院简直是任性妄为,亵渎法律,将国法当做自家之言。
七、蓬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7日向周宝成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年6月30日向曲玉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烟台市蓬莱区红伟养殖场卖猪款,烟台市蓬莱区红伟养殖场通过微信向执行法官刘会臣发送了所涉猪仔的买卖合同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足以证实上述猪仔是烟台市蓬莱区红伟养殖场的资产,但蓬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1)
鲁0614执监1号)在第5页中陈述买卖合同和合格证明均是运凯猪
场的,是严重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蓬莱区人民法院面对烟台市蓬莱区
红伟养殖场提交的客观证据而不顾,捏造事实,掩盖基本事实,是严
重的枉法行为。
八、蓬莱区法院院长马贞增、副院长刘安健、执行局长姚小燕、
承办法官杨仁果等多次到王天凯住处,本人同样提出本人的上述诉求,
但上述人员均是走过场,均未给予任何答复和解决办法,至今仍未给
予书面答复。2022年11月21日,执行局姚小燕局长到王天凯住处,
本人在场,要求执行局给予本人书面答复,但时至今日,仍杳无音信。
综上,我们认为蓬莱区法院执行庭法官刘会臣在执行案件时野蛮粗暴执法、渎职、滥用职权、枉法执行,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请领导依法追究刘会臣的法律责任,还我们以公平正义。
本人已将举报材料递交给山东省纪委第九巡视组李传谦和第六巡视组唐福泉组长,希望省纪委巡视组查明情况,还我一个公道。
举报人:曲玉红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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